Wednesday, November 18, 2009

海事纠纷中的专案调解 (非机构调解)

尽管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可是在英美法领域中,运用调解来解决商业纠纷这种机制依然相对新颖――除了美国,调解在那里已经被广泛的认可。虽然调解明显的省时省事,但还是只有很少的保险公司和海运相关业者准备将他们的纠纷付诸调解。调解既没有在他们合同里被写为纠纷的解决方式,也不在事后他们的纠纷解决办法的考虑之中。这也许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在当中,因为诉讼一直都是一个更完整而且倍受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许多人更重视法庭能够执行判决结果的权力,却完全不顾诉讼对商业关系的破坏以及巨大的法律费用开销。

我作为一个职业仲裁员,一直都对调解抱有非常大的热忱。我认为调解既能更好的满足调解双方的要求,又能以友善温和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靠互相指责。这与仲裁形成鲜明对比――在仲裁中,输了的一方常常会对仲裁结果感到不满甚至冷嘲热讽。在我看来,在保险纠纷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运用调解是他们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调解可以建立一个完美地适合保险纠纷的平台,因为大多被保险人更愿意通过协商来和平的解决问题。除非被保险人是相当规模的公司企业,不然大多数被保险人并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来经历一次冗长的诉讼。

从我的经验看来,相比起一场令人身心疲惫的诉讼而言,许多人更愿意接受一个折衷的协议。困难的是保险公司基本上都听取他们律师的建议,出于不愿让步和妥协的心理,大多不愿走调解这条路。他们也极有可能因为法院强制要求他们在开庭前进行调解而不情愿的做了调解。但是,那些真心接受调解为解决问题的首选方式的人,常常能够如愿以偿。(我可以用我最近的一个案子来阐明这一论点)

海事纠纷诸如集装箱逾期使用费与逾期码头堆存费、因为延时发给提单或者转换提单而造成的损失、取消租船、交船延迟、期租合同下提早收回船只、在最近的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运用艰难条款来中止长期租船合同、由于提名不安全港口而造成的损失、船只碰撞等等例子,在我看来都更适合运用调解来获取及早的解决。比起造成激烈对立和令人难堪结局的仲裁和诉讼来说,调解是一个更快更有效的解决方式。

虽然调解如此有效,许多船运业者对它还是不感兴趣。他们要么不了解它,要么害怕在调解过程中暴露太多信息以致于在下一步的仲裁中(如果调解失败)他们会受到不公正对待。这些惧怕并无根据。本人曾成功地在一个大型碰撞案件当中让两位船主最终达成一个交叉赔偿协议。这个案件用了几乎两年时间才结束,而且还是在双方律师的冷嘲热讽和反对劝阻下达成协议的。持久的努力、耐心和坚定的决心,以及日益见长的律师费最终让双方达成了共识。

调解基本上是:
  • 一个并不敌对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 依靠一位来自法律或者其他专业领域的调解员,他会帮助双方明确症结所在并推进建设性的协商,最后探究可能的解决方法,以此推动整个进程;
  • 无论律师在与不在,调解双方都可以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样,他们才能保证他们把握着对结局的控制,不去冒着风险让一位法官或者仲裁员作出对他们不利的判决并强加于其身;
  • 调解并不在于决定谁对谁错,谁无辜谁有过失,也不在于宣布谁是输家赢家;
  • 调解不是倒回去看问题。焦点不在于过去谁做了什么谁说了什么。相反的,调解的目的是找到一个可行的办法并最终达成一个能满足双方的要求和目的,让双方都能接受或满意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性质


在私人调解中,调解双方既可以共同指定一个调解协会来处理调解,也可以各自选择他们的调解员。

机构调解:

要对调解有更完整的理解,我们一定要明了机构调解的运作方式。本人来自亚洲,所以显而易见的我会用新加坡调解中心以及香港调解中心的例子来阐述这一问题。

在新加坡,调解双方会联系新加坡调解中心并要求调解。有时候,单方会提出调解要求,这时,调解中心会联系另一方或多方,询问或说服他们同意调解。

只有在所有相关方都同意用调解来解决他们的纠纷时,新加坡调解中心才会安排他们签署调解同意书,指定调解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指派一位调解员安排各项事宜。

在调解的那天,调解员会引导调解各方了解解决办法的流程。各方的律师会参与当中,并且在协助调解员和向各方提供建议等方面充当重要角色。

调解各方常会在调解终结时,在他们的律师的帮助下将他们的解决方案付诸纸上。

在新加坡调解中心,调解费是每天每一调解方支付调解员900新币。而且这些费用与调解案件的数量挂钩。

专案调解:

相比起机构调解,我更倾向于专案调解。因为它的程序更加灵活机动,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成功或失败取决于一位耐心而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他根据双方设定的程序和进程来进行调解,而不是根据一成不变的协会规定来进行的。

在专案调解中,调解双方都必须同意运用调解来解决问题,而这一过程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完成,也可以在律师没有介入的情况下完成。调解是在完全中立的情况下由调解双方自己做出的重要决定。调解员在语言和行为举止上都必须显现出并保持绝对的中立,才能赢得调解双方的信任并且最终取得双赢的调解结果。从我的经验来看,专案调解是最适合运用于海事纠纷的了。机构调解对于调解时间有着硬性的规定,而海事纠纷中双方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有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文化思维,这种硬性规定并不适合。海事纠纷常常具有争议性,而纠纷各方需要耐心的引导,并且鼓励他们逐步的与对方友好相处。很多时候,商业调解要比社区调解耗时得多。

大多时候,调解各方会带着对对方的偏见和固定思维来到谈判桌前。他们也常常非常暴躁而且专横。在很多例子里,他们压根就不准备让步一分一毫,船只碰撞案件尤甚。勿庸置疑,双方都带着对方至少要负70%到80%责任的预想来到谈判桌前。有些时候,他们甚至谴责对方要对意外负百分百的责任。

在这样的背景下,调解员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他或她一定要非常耐心而且对海事领域十分精通。一位完全没有海事背景的调解员是很容易失去调解方的信心的,他们会觉得让一个对海事完全不了解的人做海事纠纷调解员简直就是浪费时间。调解员一定要不偏不倚,而且不光是他或她要做到不偏不倚,他或她也一定要把这种公正性表现出来。在领导整个调解过程当中,他或她必须小心谨慎的走每一步,这样才能让人信赖。这是建立诚信的过程。第一次与各方会面是非常至关重要的。一步错棋或是一个轻率的举动就会导致这个过程前功尽弃。

我常常在专案调解中用的一种办法叫做“破冰会议”,其实也就是邀请各方一起共度茶点休息时间,而不是让他们各自回各自的休息室。我曾经见过“破冰会议”后,原告邀请被告的代表人员吃晚饭,然后第二天晚上,被告也如法炮制的请了原告的客。这种破冰会议对于消除各方的敌对立场非常有效。通常,双方会带着敌视的情绪来进行调解,可是等他们一起吃了一顿饭之后,饭桌上的笑声和打趣缓和了他们之间的紧张气氛,而双方的善意也就由此而发。

调解员也需要严格遵守调解议程表,以防止调解偏离正常轨道,或是刻薄和敌对的谴责影响调解进程。同时,遵循如下步骤会非常有帮助:原告先阐明自己的主张依据,然后被告再说明自己的异议并阐明理由。如果双方都不愿妥协和让步,我作为调解员并不吝于推迟会议,给他们充足时间重新考虑他们的处境。这是为了让双方都从现实情况的角度考虑他们各自的立场,以此缩短需要解决的各种分歧事宜。通常情况是,经过几轮考虑,各方会达成共识:有些要求必须得到满足,可是有些却是可以让步的。在这一阶段双方开始互相让步。

调解员和调解方式
普遍来讲,调解员是一个非常中立的第三方,他的任务只是引导调解各方向他们的最终要求前进。一位调解员并不会强制的做调解决定,或是打算判决一个调解案子。调解员应该运用技巧来帮助调解各方,让他们明白竭力证明他们才是正义的一方并不是正确的想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致力于如何解决纠纷。调解员会集中在怎样做才能推动调解向前迈进,而不是判断孰对孰错,只有这样做才能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员应该是一个好的听众,他会允许各方明确表述自己的意见,探究深层的症结所在,在必要的时候提出质疑或是鼓励调解各方。调解员会在多方会谈时与各方交谈,也会与调解各方单独会面。这是为了帮助各方集中精力在他们的利益和另一方的利益上,而不是他们的法律权利上。调解员也会探究各方最初的商业关系,进一步了解他们一起共事的最初动机,以及是什么导致了各方之间的信任和理解的解体。调解员会帮助各方找出什么是可能达成协议而什么是不可能达成协议的,他也会帮助各方重新审视各自的解决方案,检验他们对自己在案件中的地位是否有力做全面的分析,以及试探他们到底是热衷于解决问题还是对着干。但调解员绝对不会在多方会谈的时候试探各方或是想要找出他们的短处,这些都只可能发生在单方会面的情况下。哪怕是一位评估调解员也会万分小心,不会轻易告诉调解方说他们没有正当理由,一定会输。

在选调解员的时候,调解方一定要注意不能选那些明显偏向于一方的,或明显对调解当中的事宜有偏向性的调解员。这是因为极有可能这个调解员不能做到公正不阿,甚至他有诚信问题。那些反对指定这一调解员的一方会认为他偏向另一方,他不会平等的听取和对待各方意见,而这种怀疑会极大的阻碍调解的进程。

有些时候聘请一位评估调解员反而更加有帮助。比如:1)各方律师对案件的标的金额不能做出准确的估计;2)各方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而且不愿意让步;3)各方或一方对最终的解决方案有着不切实际的期待。在以上列举的情况中,一位强硬的评估调解员是必须的。

如果调解各方不需要评估调解员,那他们就应该找一位不光有海事背景的调解员,而且这个人还要在调解领域内有丰富的经验。在海事领域内有一部分纠纷是无论调解员有无经验他都可以处理的,比如说一个关于服务费的多寡的简单案件。

但更频繁的案件是要求调解员有海事背景的。他或她应该懂得海事救助,比如说船只扣押和海事保全;他也要懂得海事特定名词;他还要对各位船东之间的商业关系非常熟悉,在有些特定的案子里,他还要懂得船只的实际操作和掌握基本的航海知识。若是调解员有了这些背景知识,调解双方就可以省下教育调解员的时间,而且调解员也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视角给调解双方分析他们的优势和劣势。

调解最终解决同意书的法律地位:

调解最终解决同意书的法律地位取决于调解双方的意图,调解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性质。在许多私人调解中,调解各方会将最终的调解结果付诸纸上并签署这份文件。那这就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了。这时,这份调解解决同意书就要接受一般合同规范的制约了。
调解的优势:

统计表明,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调解有着绝对的优势,列举如下:

  • 与诉讼和仲裁相比,调解成本更低;
  • 调解更为迅捷;

举例说明,一般的较简单的机构调解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就能解决。要是案件紧急的话,调解可以在一个星期甚至24小时之内被安排好举行。

  • 更少风险

调解双方以及他们的调解员只需对他们相互满意的调解结果点头同意。这不同于诉讼和仲裁,调解双方不用冒着输掉官司或是法官或仲裁员做出对他们不利判决的危险。

  • 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

调解并不是当面对质。调解双方被引导着运用建设性的方法,避免找茬,甚至可以促进他们的商业关系。这在双方仍有贸易或者其他关系的情况下尤为重要。

  • 隐私和机密

调解对于那些重视自己隐私和机密的公司非常重要。它是私下举行的,而且在调解过程中得到的信息通常都只让特许人员知道,而且它们都不会被泄露出去。根据协议和法律要求,调解员和其他调解方都不能将任何调解中得到的信息披露给别人。

今天这一演讲关注于如何掌握专案调解的过程。最后,我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我个人的几点看法,在我看来这些看法都是裁定一个有争议或非常曲折的调解案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

  1. 尽早决定调解双方需要提交什么文件给对方或仲裁员,最好是能在第一次会面之前就做好决定。
  2. 一个“破冰会议”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让双方在社会影响力的作用下对对方有进一步的了解。
  3. 调解员一定要设定调解议程表。这是为了控制调解进程,保证调解会议的进行。
  4. 调解员该鼓励调解双方列出一个单子,在上面列出什么问题是没有分歧的。这会促成双方达到最后目标。这也可以阻止调解各方提出让人不能忍受的一长串无理要求,以此节省时间,集中精力在那些重要的问题上。
  5. 为了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调解员也可以指派一位专家来指导案件。但这一指派必须要得到调解各方的首肯。
  6. 调解员不应操之过急,每次一点进步并得到调解各方的认可才是最重要的。
  7. 中场休息、餐点休息和社交聚餐是非常重要的。
  8. 调解员的公正是保证调解各方信心至关重要的一点,这也确实并不容易做到。1999年2月3日在新德里,印度最高法院的S P Bharucha法官在他就任调停调解庭的就职演说中说:“一个好的调停人或调解员,可以引导(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纠纷事宜能以让人接受的方式解决,而调解双方又不会感到挫败。最终的商定协议不会像法庭判决或者仲裁决定一样让人有苦难言,而是会培养出相互的善意与信任。”他的至理名言总结出了调解的核心思想。
  9. 耐心的瓦解双方的不情不愿从而改变他们的敌对立场是非常重要的。
  10. 所有与调解方的谈话都必须通知另一方。程序透明是调解成功至关重要的一环。
  11. S P Bharucha法官还说:“一个成功的调解员会告诉调解各方他们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并且有针对性的给出建议来解决纠纷。他会引导各方到正确的解决思路上来,让他们看清楚什么是对他们最好的解决方式……调解是一门艺术。它需要耐心的培养和不断的完善。一个好的调解员一定要有非常好的洞察力和陈述能力,才能用一种友好而中立的方式看待争论者的气恼和抱怨。”

我有运用调解处理不同国籍公司之间的纠纷的经验,在我看来,调解可以解决问题,避免冗长而不必要的诉讼。调解侧重于为纠纷各方寻找合意的解决方法,而不是将问题局限在法律权利上,而这符合大部分纠纷方的愿望――他们需要一个迅速的解决方法将问题解决,然后向前迈进。